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4636号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樊克运、王金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依法传票传唤,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接受询问,按撤回申请再审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范书伟
审判员 袁 方
审判员 于跃辉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