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2417号
申请人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5072.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金额为305072.30元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振涛银行存款305072.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5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青青
书记员 :于智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