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乡市胜北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执2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高新区)启明小区辰区**楼附**。
法定代表人:邓国涛。
被执行人:新乡市胜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胜利北路尽头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建蓉。
被执行人:河南东盛智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蔡琦。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胜北市场有限公司、河南东盛智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9日、2021年4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账户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截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玉江
审判员 :苏守哲
审判员 :赵彦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