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154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贺南南,男,汉族,1990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贺南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并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