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笑脸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6民初1696号
申请人: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北1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正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笑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食品路与北一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长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笑脸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3825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债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笑脸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3825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