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时针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7)晋0411执323号
山西时针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河南***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邮编:046011
执行员:李苗虎书记员: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