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惟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1民初1622号
原告: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北1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乡市惟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县大召营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惟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惟德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9元,减半收取1339.5元,由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