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6764611H与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98216263M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03民初178号
原告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9821626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工程承揽合同履行地点和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均在湖北省南漳县,该案应移送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地点在原告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新乡市卫滨区管辖,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闫衡州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