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涌泉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北1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湖北鑫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启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本案双方所签合同,被上诉人承包了上诉人的钢构厂房等的钢结构工程并进行施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湖北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