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台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台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三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92440906H(1-1)。
法定代表人:赵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封曹路中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76536507F(3-8)。
法定代表人:李林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振兴路1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83486690W(1-1)。
法定代表人:聂海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新长线豫新东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1222N。
法定代表人:董自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台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台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美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自愿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7执210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自彬
审判员  马恒伟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