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德化县奕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26民初859号
原告:景远(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奕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远(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奕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本院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远(德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7元,减半收取2154.35元,由景远(德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