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4969号
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封曹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乔文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柏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文岩路2号。
法定代表人:闫爱松
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2.32元,由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