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联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667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联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黄岭旧庄二十三巷14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97457458。
法定代表人:王朝强。
被执行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封曹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76536507F。
法定代表人:乔文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联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4执1667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万咏华
执行员  仇 争
执行员  曾敬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温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