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与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4022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小区4号楼3**1楼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4MA40RP1R77。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中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76536507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进行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5.85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