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4022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小区4号楼3**1楼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4MA40RP1R77。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中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76536507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进行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5.85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