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85号华彬阳光广场03层。
法定代表人:梁保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攸扬,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华,男,该行员工。
一审被告: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85号华彬阳光广场3层。
代表人:侯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法栋,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梁保平,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方林,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幼玲,女,1951年5月3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宝,女,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一审被告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保平、陈幼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上诉人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陈国防
审 判 员  王玉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青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