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负责人:韩光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01月01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幼玲,女,1951年05月31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岗福军,总经理。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幼玲、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099920.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新乡分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61.12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代理人赵永超(电话:188××******)做了电话沟通,向其询问是否需要调查令,代理人称暂不需要;
五、2020年12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0年12月23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1500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代理人赵永超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他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