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02民初218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宽。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第三人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85号华彬阳光广场03层。
法定代表人*高成。
原告**明诉被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第三人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豫07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豫07民终3677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重新立案受理后,原告***称因双方合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培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