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392号
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5号院28号楼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北路126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桓市宏力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