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28民初190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齐力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鲁1728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告河南齐力劳务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鲁17民终1348号民事裁定,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齐力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645元,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重审时,***又依法变更增加了诉讼请求为216361元,并预缴了相关诉讼费用。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原告***经被告***雇佣,在河南省长垣县××段工地支模过程中,被钢丝绳夹住左手,致原告左手肌腱损伤、皮肤缺损,事故发生处未安装安全保护设施,也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后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河南齐力劳务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中泰创伤手外科医院治疗,目前已花费五万余元,但被告仅承担了医疗费用。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赔偿清单为:1.医疗费280元;2.误工费(建筑业)15521元;3.护理费727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5.营养费1800元;6.交通费2000元;7.残疾赔偿金17490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2900元。上述费用合计216361元。 ***辩称,***与***都是给河南齐力劳务公司打工的,***没有雇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现场有安全措施,否则不能进场施工,***受伤***自己也有过错。***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均是由***支付的,***尚未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用***愿意承担,***的伤残是在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做的,残疾赔偿金不应赔偿。由于***在案件处理中一再拖延,致使赔偿标准增加,我不同意***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请予以驳回。 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辩称,东明黄河大桥TJ-4标施工工程项目在2018年5月由甲方山东大钿蒂黄河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乙方我公司东明黄河大桥TJ-4标项目部和丙方河南宏力路桥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指定劳务分包合同书,由甲方指定将工程分包给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根据指定劳务分包合同书中第7.2条内容:丙方需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劳务作业。第9.7条内容:丙方需对本工程的安全负责,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包期间,承包签约人即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又将桥面工程劳务分包给河南齐力建筑有限公司,***受伤是在河南齐力劳务公司施工期间。***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由河南齐力劳务公司负责,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基于以上事实,无论从哪个方面我公司在本案中都不是责任主体,请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障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河南宏力路桥公司辩称,1.本公司从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承包东明黄河大桥TJ-4标部分附属工程后又将部分附属工程转包给河南齐力劳务公司,不是对建筑工程的分包,而仅仅是该工程劳务作业的分包,不违反建筑法29条的规定,而且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具备劳务作业的资质,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目前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要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已经明确讲述了该事件发生的经过,***已跟随***工作1年多,对该工作的风险,应该完全掌握。本次发生事故纯粹是***本人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自身过错造成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所有的损失均应由***承担,所有被告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3.关于***提供的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2019第427号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过程严重违反了鉴定规则,***为2019年5月25日受伤,鉴定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仅仅过了三个月,仍在医疗期,原审时***已对该情况提出了异议,按照司法鉴定的规则,手功能的障碍必须是功能障碍难以进一步康复改善时鉴定,只有在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才能鉴定,而2013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088-20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手部5.1.4手部多根肌腱裂伤,稳定的时间为伤后6-10个月。本案中鉴定意见写的非常清楚,***为左手拇指、示指、中指多根肌腱断裂,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则以及技术操作规范,应当在伤后至少6个月才能进行伤残鉴定,本次开庭前,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鉴定人出庭解释该情况的申请,现鉴定人未能出庭,依法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请求法庭庭后咨询相关专家该事项;4.***没有固定收入,原则上应当按照原一审时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关于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原一审时山东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原一审均按照建筑业支付以上费用,明显不当;5.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首先我们对伤残级别重新鉴定,应根重新鉴定的伤残级别,按照原一审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赔偿金;6.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根据目前的精神情况,***在本事件中过错明显,要求1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根据情况酌定。 河南齐力劳务公司辩称,本公司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不认识***,本公司更没有给***发工资,双方没有劳务关系。本公司对***是否受伤,如何受伤,伤情如何,是谁造成均不知情,更没有过错,***所诉的受伤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是***真的受伤,本公司在***受伤中也没有任何过错。按照*****的受伤原因,***本身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如果***受伤查清属实,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工程据说购买有集体意外伤害险,所以***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综上,本案追加本公司为共同被告错误,请法院驳回***对本公司的请求。另外,一审时本案鉴定程序违背程序规定,在案件的处理中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重审时应当予以纠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5月6日,山东大钿蒂黄河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作为乙方、河南宏力路桥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指定劳务分包合同书。鉴于甲方投资的东明黄河公路大桥TJ-4标工程由乙方承包,甲乙双方未能如期履约,乙方愿意将剩余工程分包给丙方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指定劳务分包合同书1.2条内容为乙方按照甲方及项目的规章制度,对丙方进行科学管理,并负责该资料的整理、收集、指导、保管及资料归档工作。1.3条内容为丙方为乙方一支劳务队伍,服从乙方管理。6.1条内容为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和施工图纸。6.4条内容为乙方对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丙方的施工进度、工作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丙方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发出停工令,乙方有权按乙方相关规定对丙方行使奖、罚权。7.2条内容为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计划、技术交底精心组织劳务作业。7.6条内容为乙方统一为丙方所聘用、雇用、管理、使用人员、农民工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为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丙方负责支付费用。7.20条内容为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9.3条内容为丙方负责所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处理及一切安全责任。丙方必须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部工作内容的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检查设备、机械、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9.5条内容为有发生伤亡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9.7条内容为丙方需对本工程的安全负责,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河南宏力路桥公司签订指定劳务分包合同书后,河南宏力路桥公司作为甲方与河南齐力劳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桥面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为加快东明黄河大桥TJ-4标施工进度,甲方同意将部分桥面湿接缝、铺装、防撞护栏施工以劳务方式由乙方配合甲方施工。桥面工程劳务合同5.1.1条内容为甲方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5.1.5条内容为甲方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乙方的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有权发出停工令和返工令,甲方有权按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收取违约金。5.1.6条内容为甲方负责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按结算金额比例进行分摊。5.2.5条内容为乙方负责教育劳务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积极采取强有力的安全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其它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等),其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7.2条内容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设置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负责全部安全工作内容的一切安全生产工作,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急救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河南齐力劳务公司与河南宏力路桥公司签订桥面工程劳务合同后,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将200米桥面的部分工程以20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由***负责找人干活,河南齐力劳务公司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农村居民,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为***所雇用的工人。2019年5月25日,***在东明黄河公路大桥TJ-4标施工过程中受伤。***负责操作吊葫,受伤当天进行桥面收缩缝施工,因桥面不平吊葫吊拉模板升起过程中钢丝绳会出现跑偏,***需要纠正跑偏的钢丝绳,否则就无法正常作业。***在用手纠正钢丝绳跑偏过程中,手被夹住受伤。*****其受伤前没有人对其进行过岗前培训。***、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围绕***受伤其本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均未举证。 另查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东明县菜园集镇西**行政村西**村居民。***受伤后,被送到郑州中泰创伤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在该院经诊断***:左手挤压伤,拇示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手掌皮肤缺损。在该院***花去医疗费42602.23元,该费用由***支付。2019年6月25日***支出医疗费280元。经***申请,本院委托,2019年8月29日菏***司法鉴定所出具****所[2019]临鉴字第427号***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因故致“左手挤压伤,拇示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手掌皮肤缺损”遗留左手功能部分丧失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时间拟为伤后45日,护理人数拟为1人;营养期限拟为伤后60日(营养费用建议30元/日);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依据不足。”为此,***支付鉴定费2900元。***受伤后由其子***进行护理,***与***均在东明黄河公路大桥TJ-4标工地务工。***要求被告按照2018年度国有经济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014元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一审时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或反驳。本次审理中,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提出***受伤后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原一审时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关于***之子***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应当按原一审时山东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受伤后,***为其支付交通费800元,除该交通费外本院认定***及护理人员支付交通费1000元。 关于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在本院2021年6月25日开庭的前一日即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菏***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因提出申请不在举证期限内,且时间仓促,鉴定所的人员无法出庭,针对河南齐力劳务公司提出的:“申请人咨询相关专家得知手肌腱、神经损伤的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至少在6到10个月,而鉴定人在***受伤后3个月便作出鉴定结论,违反了鉴定规范”问题,2021年6月24日书面回复:“本所于2019年8月26日(伤后三个月)对***进行查体后行伤残程度评定,被鉴定人***临床诊断虽有神经损伤,但本所依据左手肌腱损伤遗留指间关节功能障碍进行评定,依据标准中相关规定,且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可以认定***临床治疗效果已稳定,已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总则4.2条规定鉴定时机,申请人提出在6到10个月鉴定于法无据,本所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鉴定规范。”此说明,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各被告提出质疑意见。 还查明,山东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是:一、对***的损伤原、被告各应如何承担责任;二、***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018年5月6日,山东大钿蒂黄河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河南宏力路桥公司签订指定劳务分包合同书,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将东明黄河公路大桥TJ-4标剩余工程分包给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合同约定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必须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部工作内容的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检查设备、机械、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河南宏力路桥公司负责所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处理及一切安全责任。河南宏力路桥公司将其分包的桥面工程承包给河南齐力劳务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这两次承包均违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法律规定。根据河南宏力路桥公司与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河南宏力路桥公司负有严格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监督责任,其应当知道接受分包的***没有相应资质,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具有明显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用手纠正在吊模板的钢丝绳,防止钢丝绳跑偏,该操作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受伤其自身存有一定过错,对其受伤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以***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共同承担***损失的70%为宜。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各被告在质证时提出的司法鉴定问题,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在开庭前一日提出由鉴定人出庭的请求,时间太为仓促,经本院联系鉴定人,鉴定人答复时间太紧无法出庭,便以书面形式给予了回复。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各被告未提出合理的证据予以否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合理,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认定:***的医疗花费42882.23元,其中***支付42602.23元。***住院21天,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菏泽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请求每天补助80元,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21天×80元/天=1680元。***及其护理人员***均从事建筑业,其要求按国有经济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本院结合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二人均系农民身份,**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工,无固定收入,可结合他们的实际情况,按照日平均100元的标准计算其损失。***的误工时间依法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天为96天,误工费为96天×100元=9600元。***的护理期限为45天,护理费为45天×100元=4500元。***的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为60天×30元=1800元。***因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8号文件《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山东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20年×43726元×20%=174904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结合***的伤残程度认定为6000元;鉴定费2900元;***及护理人员的交通费1800元,其中***已支付800元。以上共计246066.23元。 综上,***因伤造成的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外,合计为240066.23元,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30%,计款72019.87元。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共同应承担***该项损失的70%,为174046.3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为180046.36元。减去***已支付的43402.23元,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136644.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36644.13元,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黑龙江农垦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负担1363.5元、被告***、河南宏力路桥公司、河南齐力劳务公司共同负担31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