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郑州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2514号 原告郑州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61853748X。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北老107国道西富田广场D幢2**10层10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07260428。 住所地:长垣市宏力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郑州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由原告郑州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