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3692号
原告***,男,1948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负责人于连臣,任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宏力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07260428。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