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1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上诉人河南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力路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3559号;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及上诉人河南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