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5452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
负责人杨红英,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岱工业园金星路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包明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楼**附**
法定代表人秦太宏,经理。
被执行人包明芬,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执行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包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包明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包明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92876.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