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5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58875C。
负责人王向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恒燕,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亚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岱工业园金星路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58391690W。
法定代表人:包明芬。
被执行人:包明芬,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05民初1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明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20年05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有存款2819.73元,已扣划发还给申请人,其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0009769号、0101054630号、1301008896号、0801015813号房屋、土地郑国用(2009)第0902号、房产1601100052号,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对于土地郑国用(2009)第0902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享有抵押权,本院已移送首封法院执行。
3.经向郑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飞利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明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申 博
审判员 杨 明
审判员 关 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尚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