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财保69号
申请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庐山路西渭水二路鑫苑中央花园4幢11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中科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郑韩南路行政服务中心2楼2041室
法定代表人:*少卿。
申请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4月7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科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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