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3036号
原告:高平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郜保文,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明,男,高平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庐山路西渭水二路鑫苑中央花园4幢11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候广文,任总经理。
原告高平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高平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795元,本院退还原告高平市**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1770元。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育
书记员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