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文广。
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林栓。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02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700万元,并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0元,由被告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晋城市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传唤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年限过久,无处置价值。
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已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
五、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到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0502执1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峰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丁 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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