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晋城市程远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02民初1905号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程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程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晋利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雅男
书 记 员 赵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