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执347号
被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晋05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经本院审判监督庭移送,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银行存款1062元缴纳至本院账户,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晋05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河南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部分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