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异177号
申请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道南花园路东黄家庵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连峰,许帅(实习),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美景花郡)3号楼1-2层。
负责人:陶梅,行长。
被执行人: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会军。
被执行人: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枫。
被执行人:马会军,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丁跃军,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乔双根,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胡军玲,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与申请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16110401),约定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146号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对借款人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了申请人,申请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4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支付4203316.46元。2016年11月4日,申请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向上述债务人发出《关于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且于2017年10月26日在河南商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与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16)豫0105执6412号】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本院查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被告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金民四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335708.94及利息317795.44元(暂计至2015年12月8日,其中利息315802.23元、复息1993.21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被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83元,由被告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负担。该判决已于2016年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8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6)豫0105执6412号。
2016年11月4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与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将其对(2015)金民四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对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1月4日,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4169033.46元。
2016年11月4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17年10月26日,双方在河南商报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年9月28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与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将其对(2015)金民四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对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转让款4169033.46元,双方在河南商报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故对申请人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主体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河南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申请执行长葛市众恩机械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马会军、丁跃军、乔双根、胡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亚芹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