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执异233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业装饰公司)与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爱克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农商银行)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爱克实业公司为担保《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人向正阳农商银行履行债务,作为出质人向正阳农商银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且在正阳农商银行设立保证金50×××67账号,并依合同交存部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正阳农商银行对上述账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正阳农商银行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如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债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院即继续执行该账户内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豫业装饰公司与爱克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了爱克实业公司在正阳农商银行开设的账户为50×××67内的资金。 另查明,正阳农商银行与爱克实业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了《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在《房屋他项权证》未办妥之前,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在甲方指定50×××67账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余额:住房5%、商铺10%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后爱克实业公司在正阳农商银行设立50×××67保证金账户,并依合同交存部分资金。
中止执行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50×××67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胡 静
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