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执异225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豫业装饰公司)与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驻马店分行)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爱克实业公司为担保《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人向中行驻马店分行履行债务,作为出质人向中行驻马店分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且在中行驻马店分行设立保证金25×××08账号,并依合同交存部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中行驻马店分行对上述账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中行驻马店分行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如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债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院即继续执行该账户内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豫业装饰公司与爱克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冻结了爱克实业公司在中行驻马店分行开设的账户为25×××08内的资金。
另查明,爱克实业公司与中行驻马店分行于2015年9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个贷第008号《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第十条约定: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按照住房贷款总额的5%,商业用房贷款总额的10%交纳保证金,账号为25×××08,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乙方为购房借款人办妥房产/预售契约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作为偿还甲方向购房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还本付息保证。后爱克实业公司在中行驻马店分行设立25×××08保证金账户,并依合同交存部分资金。
中止执行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开立的25×××08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胡 静
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