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452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
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6749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