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明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051号之一原告:鄂州市明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燕矶镇燕矶村一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331W5W。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67491M。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明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明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979元,合计9339元,由原告鄂州市明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