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051号之二
原告:鄂州市明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燕矶镇燕矶村一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331W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6749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豫1702民初140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21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1)豫1702民初140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鄂州市明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相关财产的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91809.37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