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509号 原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万通街85号正商和谐大厦B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亚,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