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1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6749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22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2021)豫1224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