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5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改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