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53号
原告:***,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可,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鸿都路15号1幢9-40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聪慧,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