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5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可,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鸿都路15号1幢9-402。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聪慧,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6日,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