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初226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5716745294W,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13994501,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鸿都路15号1幢9-402。
负责人:赵君,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河南乾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市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462562709Q,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双湘路。
法定代表人:张青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俊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及第三人洛阳市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变更诉求标的,于2021年8月25日又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