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2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6号院1号楼3单元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辉,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唐庄镇唐东村。
法定代表人:崔会生,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豫01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2020年3月20日,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执2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杜文龙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建庭
书记员李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