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5民初85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江,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赢,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6号院1号楼3单元30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91520N。
法定代表人:黄可良,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民,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周,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华,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胜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耿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