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终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原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唐庄镇唐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强,该镇政府司法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6号1号楼3单元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想,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长江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江长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