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2528号
原告: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9619844H。
法定代表人:吴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东段路北(中原高新区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62487826T。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盼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人民陪审员 薛伟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