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201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路南、和谐路东、普济路19号2006、2007室。
法定代表人:郭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北出口303省道东侧(广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中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3271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社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2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瓦热斯江·司坎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