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927民初2146号
原告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华、被告黑龙江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桩基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该桩基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已履行了工程款360000元。原告提交的合同及检测中间结果可以证明原告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提交的2019年4月22日的老厂区CFG桩工程量签字人均不是原告方人员,原告不予认可。故被告主张的工程量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价格和发票相互印证,证明该施工合同价款为540960元,减去被告已付的360000元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0960元未付清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180960元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要求,因原告没有提出具体的利息数额或利息计算方式亦没有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缴纳诉讼费,本院对其要求支付利息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恒润路车段北侧CFG桩基施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桩基检测等工程施工,被告负责支付工程款,合同价款为:合同暂定总价540960元。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18日由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化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有效桩长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基本完整桩,原告为被告开具的工程款发票金额为54096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360000元。下欠180960元未付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合同、发票、检测中间结果、律师函、银行交易明细回单等证据、被告提交的老厂区CIFG桩工程量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9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广华 审 判 员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郑修鲁
书 记 员  丁同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