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宏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3346号
原告濮阳市宏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宏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书记员 靳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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