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1325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4月19日前按照(2017)豫0184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荣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波
书记员 牛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