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7执809号
关于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龙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327执8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书芳
审判员 鲁飞飞
审判员 马毅义
书记员 仝洪宾